办科发〔2015〕13号
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科研基地(国家、省、部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中心、野外台站)公章的使用和管理,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,结合科研基地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需要刻制公章的科研基地,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说明事由、用途、使用范围、管理人等情况,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同意后,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协助刻制。
二、新公章的启用须按规定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,公章变更或作废须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。
三、公章使用范围及批准权限:各类科研基地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未经学校单独授权,各类科研基地的公章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。经基地负责人批准,只能在以下范围内使用。
1.科研基地内部文件、通知;
2.向依托单位或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请示、总结、报告、通报、统计报表;
3.组织开展本领域学术交流会议;
4.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科技人才培训会;
5. 申报国家、部委、省、市科研课题相关材料;
6. 科研基地的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对外宣传事宜。
各类科研基地公章不能代表学校用于签署合作协议、合同、意向书,不得用于任何营利性经济活动,不得作为财务章使用。
四、科研基地公章应由各科研基地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。使用公章应对用章人、用章内容、用章时间等有详细记录,年底报科研院备案审查。不得在空白信笺上提前加盖公章。如有遗失或损坏,按本规定第一条重新办理刻章手续。
五、基地负责人是公章使用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对不按规定非法刻制、用印、使用伪造(变造)公章的人员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,触犯法律者,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六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